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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58996元;

二、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印花税损失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32元,由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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