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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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建华利润250万元; 二、被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尚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吕建华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吕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衍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57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衍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