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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锋晟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元润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林地植树合伙经营协议》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7440元;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02690元;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2.5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53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