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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常州好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南玻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