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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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3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