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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借款本金9611212.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19日止已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6992.62元,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律师服务费30000元; 三、被告东韩(福建)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老爸食品有限公司、***、***、***、***、***、***、泉州维景机械有限公司、泉州东方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市远景轴承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分别在一千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省惠安老爸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惠安县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惠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国用(2004)出字第17000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千万元限额内有限受偿,其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东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9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82027元,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013.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负担283.5元,由十二被告负担40730元。本案生效的裁定书确定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泉州维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吕雅君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俊萍 |
| 裁判日期 | 2017-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