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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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8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于2020年9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76773元; 三、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物业按金人民币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7.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朗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