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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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城建公司和中商福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6666188.4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66188.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中城建公司和中商福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宇公司返还施工保证金3564927.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6492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天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4840元,由天宇公司负担2877元,由中城建公司和中商福润公司负担91963元。该款已由天宇公司预交,中城建公司和中商福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天宇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