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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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青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州市青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州市青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4元(已由广州市青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青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06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60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4元(已由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5800元、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5800元),由广州市青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广州市青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60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