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佰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嘉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嘉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佰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556.01元及利息(以60556.0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加收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5元,财产保全费631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佛山市嘉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