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截至2019年9月2日的借款本金275590.37元,利息1892.97元,并承担借款本金、利息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一手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前述第一项确定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有权就其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01908015695,建筑面积为89.48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