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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9000元、分期手续费990元和截至2019年4月18日的利息6851.51元,合计

16841.51元,并以借款本金16841.5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律师费1050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东风启辰牌车辆(车牌号:渝C3XXXX,发动机号:023XXXX,车架号:LGB612E28DS03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7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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