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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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创智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新进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新进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借款本金14500000元、利息653237.10元、罚息1514102.09元、复利149844.25元,合计16817183.44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4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653237.10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重庆新进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律师费45000元。 三、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创智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新进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XXXXX(产权证:210房地证2013字第XXXXXX号)土地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74元,减半收取614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4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新进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创智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