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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323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权松、李丽:

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权松、李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桂1424执保288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钢都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60720.08元(上述账户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权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57bf1ad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3778.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现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由于本院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联系人:韦石峰联系方式:0771-369****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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