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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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323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权松、李丽: 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权松、李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桂1424执保288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钢都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60720.08元(上述账户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权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57bf1ad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3778.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现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由于本院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联系人:韦石峰联系方式:0771-369****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