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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维修款3658906.77元及利息(以3658906.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全部经济损失止);

二、限被告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宜春市劳动监察局扣划款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469600元及利息(以2469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全部经济损失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86元,由原告负担11886元,被告负担5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3-1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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