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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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盛宏发石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7183号 原告:湖南省中盛宏发石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双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 原告湖南省中盛宏发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中盛宏发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中盛宏发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丽曼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吴孪玮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