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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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05196.65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空调费32471.1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