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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阿恒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69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阿恒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江,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阿恒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二审中提交的大量证据表明其在涉案土地项目运作、拆迁补偿、前期规划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投入了巨额资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天和锦绣香江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签订的《借款协议》,既载明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也对合作成功的利润分享及合作不成的风险后果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单纯借款关系所能涵摄。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天和锦绣香江项目合作协议》第二条“如果小区总面积超过30300平方米,超出部分乙方(申请人)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付给甲方(被申请人)”的约定,二审根据超出的面积计算得出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利润分成1555550元并无错误。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涉案土地由申请人摘牌后,双方签订的《天和锦绣香江项目合作协议》中第一条中第二款作废,申请人欠被申请人528.5万元,扣除政府收益167万元,申请人还应支付361.5万元,二审认定事实亦无不当。

综上,东阿恒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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