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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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锦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元氏县马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382333元及利息(自1995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元氏县马村镇人民政府负担6947元,由***负担5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元氏县马村镇人民政府负担6947元,由***负担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