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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
上海东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钻石-16Z型三菱商业卷筒纸胶印机所有权归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不得执行钻石-16Z型三菱商业卷筒纸胶印机;

二、驳回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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