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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30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30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临潭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102573.76元及利息(以2102573.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2102573.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875.50元,由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255元,临潭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20.5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200000元,由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214.4元,临潭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78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2元,由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243.23元,临潭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65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