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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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奥福捷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奥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嘉峪关奥福捷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工程款174266086.5元及逾期利息(以174266086.5元为计算依据,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二、嘉峪关奥福捷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用185000元; 三、驳回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5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嘉峪关奥福捷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