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业造纸有限公司 东莞市凌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款项223888.4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2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