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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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桂林兆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桂林兆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0979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