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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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诚商运邦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诚商运邦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30日的利息为1434615元;自2017年7月3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如被告***、***、***、四川诚商运邦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新都区不动产权第0072439号/川(2018)第007243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3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诚商运邦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