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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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智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智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加价费5,401,830.39元; 二、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智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41,110.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智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四、驳回成都智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32元,减半收取12,466元,由成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由成都智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成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成都智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