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118691号关于第15817711号“壹号古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就第15817711号“壹号古井”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