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半费)237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