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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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 内蒙古聚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06222.67元及利息(其中24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406222.67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南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1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401元,由德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东峰公司垫付,德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东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