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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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上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仁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仁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编号:RJ2017-11A)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仁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管理费54687.5元; 三、被告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仁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75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以91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31日起,以91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以91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1日起,以91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31日起,以9187.5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累计至被告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仁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费901.44元、电费3157.93元、公摊费用1844.45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仁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4元,由原告佛山市仁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江苏上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