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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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2000元。款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