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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维益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交),共计5820元,由被告福建省维益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