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 礼县联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偿还原告礼县联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5360元; 二、被告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礼县联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7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后限定的履行期限之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清货款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款利率4.75%/年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1元,由原告负担585元,被告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负担3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