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39664.34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以3966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9元、被告***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