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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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美鑫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281民初2485号 原告:广东华美鑫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2B。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樟梅,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荣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美鑫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华美鑫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东华美鑫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鸿东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培楷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