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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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盈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3161.82元,利息及滞纳费合并计算为13052.9元(暂计至2018年4月1日,之后利息、滞纳费合并计算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6.96元、保全费1584.2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负担71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