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6500元及利息462472.8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后息从2019年2月22日开始按借据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合共698972.87元给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其预交的受理费5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