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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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建筑规范,修复案涉房屋污水倒灌问题,防止污水倒灌。 二、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受损损失18,000元、租金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11月为6,000元,自2017年12月开始按照1,200元/月计算,最后期间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