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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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 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一项、第五项; 三、变更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广西旭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与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金穗商贸城租赁协议书》已于2018年8月14日解除; 四、变更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经营者:***)向上诉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8月15日之前的占用费292106元,往后的占用费以66666元/月为标准计付至返还租赁商铺之日止(支付时扣除2020年2、3、4月的占用费105000元); 五、变更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经营者:***)向上诉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906元,减半收取17953元,由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负担287元,由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负担17666元(不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负担181元,由上诉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负担1269元(不收取)。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多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7元,由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负担312元,由上诉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负担10165元(不收取)。上诉人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