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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车永霖104499.94元(交强险26895.10元+商业险77604.84元=104499.94元;其中,被告***垫付原告的16300.00元,扣除本判决第二项应赔偿的2640.00元和负担诉讼费136.00元后,剩余13524.00元从保险赔偿款中直接拨付与***);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车永霖2640.00元(鉴定费3300.00元×80%);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车永霖10030.61元〔(核定总额127201.15元-交强险26895.10元)×10%〕; 四、驳回原告车永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1.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车永霖负担136.00元;由被告***负担1089.00元,被告***负担136.00元,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