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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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7948.85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17385元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元,由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 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