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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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653号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电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东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东。 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琴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雨婷 书记员陈羽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