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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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服务费24644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驳回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9元,由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2244元,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