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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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880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利息204403.85元(以工程款40880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5日,此后按相同标准另行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01652.78元(以欠付200万元保证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4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此后按相同标准另行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4677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09元,由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4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677元(反诉部分76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