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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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 钦州市青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青龙村委会红中村民小组返还青苗补偿费人民币415600元给原告钦州市青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8元,由被告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青龙村委会红中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