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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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814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以299879.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止;2、以1528373.7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日止;3、以1299917.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止;4、以143149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止;5、以133149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2日止;6、以83149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7日止;7、以78149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上各项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8、以78149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10元,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华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