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优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6000元、物业管理费57600元,合计3136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2元(原告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优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优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宜昌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