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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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泽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市仁和春天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444,731.25元、质保金63,923.75元; 二、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444,731.25为基数,从2016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63,92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8元,由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