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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神鹰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日森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日森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4日起至该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600元,由被告浙江日森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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