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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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工程价款人民币9469156.22元; 二、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1年12月28日起,以欠付的工程价款7468229.9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2年12月1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56%计算支付利息,计476307.11元;从2012年12月18日起,以欠付的工程价款7428060.98元为基数,计算至2013年12月1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计445683.66元;从2013年12月18日起,以欠付的工程价款9469156.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款清息止);赔偿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913500元(87天×15000元/天×70%); 三、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贴息损失人民币190707.53元; 四、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114396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783000元(87天×30000元/天×30%); 七、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及反诉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7691元,由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518元,被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83173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606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2517元,反诉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